記者28日從公安部獲悉,自2018年1月18日起,親生父親或者母親于2001年11月1日以前(含當日)首次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的香港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可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前往香港定居。 據了解,香港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是指在其親生父親或者母親于2001年11月1日以前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時未滿14周歲的在內地子女。自2011年4月1日起,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開始按申請人在香港的親生父親或者母親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的時間先后順序,分階段受理審批香港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前往香港定居申請,不設申請截止期限,迄今已先后受理了七批申請。 此次受理第八批香港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申請作為最后一階段工作安排,即所有符合條件的香港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均可提交申請前往香港定居,與父母團聚。(新華社記者 劉奕湛) ? |